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反對--(纏擾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 得到 (免責辯護)

執法人員之行為是否構成不合理的纏擾行為是應該由警監會-律政司-法院等決定, 執法人員之行為不應豁免於法律之上, 身為香港政府官員香港是怎樣的地方全在他們的手裏, 一個法治的社會來之不易, 執法人員之行為一旦以防止或偵查作為犯罪或不當行為之(免責辯護)時, 警監會-律政司-法院便失去對執法人員應有之權力來維護一個公義的社會. 執法人員之行為不能以防止或偵查作為理由豁免於法律之上.
--反對--(纏擾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 得到 (免責辯護)

有關纏擾行為的公眾諮詢, 將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結束諮詢, 網址為http://www.cmab.gov.hk/tc/issues/stalk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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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用自己的語句提交意見, 政府會只當成同一個意見來處理, 要人多才能給政府壓力. 我們每一個人的聲音都是很重要的. 公義需要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