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

發動全港網民一人一投訴信投訴香港警察草菅人命

13.07.2009, 警方凌晨在觀塘繞道,堵截非法賽車, 造成八車連環相撞,八人受傷。有在場的士司機表示,事發時警員截停的士及貨車平排公路上.
姓陳的貨車司機稱,他當時在中線行駛,警方截停他之後,曾經叫他駛前少許,他照做並停定之後,從倒後鏡見到十多輛車高速駛至,路面揚起一陣煙,高速駛至的車多番撞到他的車,有些車把貨車撞開後走掉了。貨車司機懷疑警方用他的貨車堵截非法賽車,找他作「擋箭牌」,他認為這樣做太危險,不滿警方做法,由於貨車屬公司車,賠償方面由公司負責。
另外,一名姓敦的的士司機亦表示,他被警員截停時,本來停在中線的貨車後面,但警員指示他駛到快線停下,他照做,約一分鐘之後,就見到十多輛車高速駛至,他心知不妙,最後的士先後被多輛車撞到,他不滿警員將他們當「沙包」,現在都不知道要找誰賠償。






一個普通人的合理常識都會知道那些亡命之徒有機會會衝向路障, 所以好明顯這些警察是知道他們會衝路障, 仍然命令司機平排於公路上, 根據香港法例這些警察觸犯了第200章 第60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 入面所講的(任何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第200章 第60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
(1)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
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a)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即屬犯罪。


一個普通人的合理常識都會知道那些亡命之徒有機會會衝向路障, 所以好明顯這些警察是知道他們會衝路障, 仍然命令司機平排於公路上, 根據香港法例這些警察觸犯了第212章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入面所講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第212章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香港警務處是會立案調查或起訴這些人民公敵的, 如我們的福祉 我們的公議 我們都漠關心, 還會有什麼人關心我們的生死, 現呼籲全港網民一人一投訴信, 投訴香港警察草菅人命, 令這些警察澠之於法.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電郵:enq@ipcc.gov.hk
投 訴 警 察 表 格
https://secure1.info.gov.hk/police/epol-forms/ComplaintAgainstPolice_c.htm



呼籲網民發電郵請香港市民的議員幫手呼籲全港市民一人一投訴信, 投訴這些香港警察草菅人命
涂謹申 - 民主黨
電郵:jkstolegco@gmail.com


黃毓民
電郵:ymwongopinio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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